国家批准闽开展试点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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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6 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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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期经国家林业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在莆田市、漳州市开展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工作。这是继满洲里、二连浩特后全国第三批试点市。其中,原木进口试点口岸为莆田港和漳州港,锯材出口试点口岸为福州港、厦门港、莆田港和漳州港。
福建省11家锯材加工企业和15家锯材出口企业获准开展试点工作。作为试点企业,进口原木加工锯材的出口企业不再受出口配额限制,这将推动莆田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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