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立法保障园林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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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04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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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重新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基於园林绿地常被改作他用的现象,这一新《办法》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用途的, 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针对近年来存在不少大批量移植砍伐树木的现象,新《办法》指出:“严格控制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不论树权归属,应当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移植或者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且数量达10株以上的,还应当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办法》同时将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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