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对人造板材提出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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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12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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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造板产品散发游离甲醛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将对人造板产品的甲醛释放量提出要求,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和国家人造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同负责起草《低甲醛人造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该《要求》对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污染特排放限定了范围,要示企业污染特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定范围,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人造板产品质量除应符合各自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外,产品所使用的粘合剂中卤代烃和苯系物含量应小于2000毫克/公斤,产品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2百万分率。该《要求》适用于刨花板、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复合等人造板。摘自《林产品信息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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