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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中国特色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道路
2012-06-29 15:24:08 阅读 1467次 分享 0次
中国是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联合体和利益代表,合作社是广大农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自愿选择、自主兴办、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是亿万农民的又一伟大实践。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走中国特色合作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党和政府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集体林权落实到户以后,正以燎原之势发展,在现代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林农增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国特色的合作社之路探索了新经验。

    一、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林改工作全面铺开,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 2011年底,全国已确权林地面积26.77亿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97.8%;发放林权证1亿本,发证面积累计达23.69亿亩,占纳入林改总面积的 86.65%;发证户数达8784万户,5亿多农民直接受益。

    (一)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集体林改的必然趋势。“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经营林业发展林业的热情,各种生产要素迅速流入林业,林下经济发展迅猛,充分解放了林业生产力。但是,由于林地资源分散,单家独户的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缺少必要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等环节仍然面临产品购销难、信用贷款难、享受政策难、科技服务难、经营管理难等问题,难以适应市场和产业化的发展要求。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解决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农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难题,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降低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问题,保障农民根本利益,成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

    (二)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手段。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改革的工作重点也由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向解决林地确权到户后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机制性问题转变。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道路,就是要在不改变我国土地所有制性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合作的形式,改变生产关系的组成结构,解决现有林业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发挥合作组织在解决林业生产中劳动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效保障,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确保林农不失山、不失地的有效形式。林改后,山林承包到户,如何巩固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让林农通过经营山林实现增收致富就成为面临着的一个新问题。要通过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合作生产经营的形式,聚合组织及资源优势,解决林改后农民无足够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问题;通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大力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内容的林下经济项目,提高林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解决农民因为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发展林业生产动力不足的问题,为农村提供就业岗位,让农民能够安心、稳定进行林业生产,而不是在林地到户后一租了之或一卖了之,造成失山失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组织基础。林业生产周期长,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现良性循环。发展现代林业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道路。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对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合作,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推进林业标准化、产业化、信息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有利于发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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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为联合体和利益代表,合作社是广大农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自愿选择、自主兴办、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是亿万农民的又一伟大实践。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走中国特色合作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党和政府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集体林权落实到户以后,正以燎原之势发展,在现代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林农增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国特色的合作社之路探索了新经验。

    一、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林改工作全面铺开,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 2011年底,全国已确权林地面积26.77亿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97.8%;发放林权证1亿本,发证面积累计达23.69亿亩,占纳入林改总面积的 86.65%;发证户数达8784万户,5亿多农民直接受益。

    (一)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集体林改的必然趋势。“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经营林业发展林业的热情,各种生产要素迅速流入林业,林下经济发展迅猛,充分解放了林业生产力。但是,由于林地资源分散,单家独户的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缺少必要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等环节仍然面临产品购销难、信用贷款难、享受政策难、科技服务难、经营管理难等问题,难以适应市场和产业化的发展要求。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解决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农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合算”的难题,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降低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问题,保障农民根本利益,成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

    (二)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手段。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改革的工作重点也由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向解决林地确权到户后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机制性问题转变。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道路,就是要在不改变我国土地所有制性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合作的形式,改变生产关系的组成结构,解决现有林业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发挥合作组织在解决林业生产中劳动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效保障,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确保林农不失山、不失地的有效形式。林改后,山林承包到户,如何巩固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让林农通过经营山林实现增收致富就成为面临着的一个新问题。要通过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合作生产经营的形式,聚合组织及资源优势,解决林改后农民无足够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问题;通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大力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内容的林下经济项目,提高林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解决农民因为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发展林业生产动力不足的问题,为农村提供就业岗位,让农民能够安心、稳定进行林业生产,而不是在林地到户后一租了之或一卖了之,造成失山失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组织基础。林业生产周期长,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现良性循环。发展现代林业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道路。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对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合作,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推进林业标准化、产业化、信息化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有利于发展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林业发展进程。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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