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3月1日起实施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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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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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笔者从东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出口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办法》的规定,购买符合要求标识的木质包装,并在报检时随附《出境货物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以确保出口货物顺利安全。
为了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与以往不同的是,《办法》要求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有效的热处理(HT)或溴甲烷熏蒸(MB)除害处理后,仅需加施专用标识,不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书。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确保除害处理质量;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来自符合使用除害处理标识条件的企业。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购买符合要求标识的木质包装,并在报检时随附《出境货物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以确保出口货物顺利安全。《办法》规定的相关事宜,可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下载了解,或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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