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对林木品种审定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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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8-15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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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日起,未经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不能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要严格按照审(认)定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范围规范推广。 
  这是国家林业局近日颁布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是执行《种子法》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的具体规定。 
  该《办法》将进一步推动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开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办法》规定,申请人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的主要林木品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办法》还规定,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办法》规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取消林木良种资格的建议,经原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林木品种审定的规定办理。 
  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是可以申请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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