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关进港货物申报新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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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0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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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要求船东在境外港口装船前24小时货物申报的新规定将于12月2日生效。违反规定的处罚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所有挂靠美国港口的船舶,而不论始发港是否为CSI(集装箱安全计划)港口,适用于所有装船货物,而不论该货物目的地是否为美国港口。但该规则不适用于散货船。
所需数据要求:每票货都须出具下列14项材料:1.船舶到达美国港口前所挂靠的最后一个外国港口;2.承运人的SCAC编号;3.承运人航次;4.船舶进入第一个美国海关所辖美国港口的日期;5.承运人海运提单号及提单总数,主单或分单均可;6.承运人接获输往美国货物的第一个外国港口;7.包括货物重量在内的详尽描述,对密封的集装箱需提供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描述及货物重量;8.所有提单的托运人全名、地址、ID号码;9.根据提单出具托运人或货主及货主代表全名及地址,ID号码;10.船名、单证国及IMO分配号;11.货物装船的外国港口;12.国际通行的危险品代码;13.箱号;14.集装箱铅封箱号。
公共无船承运人(NVOCC):海关要求NVOCC通过电子方式向AMS(自动舱单系统)传送货物描述。
舱单修改:海关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前出台有关舱单修改政策的法。
AMS确认:海关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向承运人出具舱单信息、提单收悉确认。
船舶承运人:船舶承运人需要建立良好的联络机制,保证该通知能够在装港前及时有效传递。
船舶改航:如果船舶载有的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在外国装港接受检查,之后又转到另一外国港口卸货,由另外一艘船舶将货物运往美国,该货物在第二段航程中也必须遵守有关提前24小时报备的规定。
货物改道: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后有可能更改货物方向,舱单的修改稿也需一并提供。
提前检查,而不在中转港检查。海关对此表示目前尚不具备这种能力,近期也很难满足要求。
铅封货报关:海关明确表示将会与CSI及非CSI港口合作,为铅封货报关。
摘自国际经贸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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