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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4+1"模式明晰集体林权 确保农民权益
2009-11-11 21:15:34 阅读 1879次 分享 0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山东青岛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众所周知,青岛的集体林权制度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近年来历经了数次变革,产权复杂,林地种类繁多,如何将全市现有的452.7万亩集体林地,合法、合理、合情地承包下去,既确保农民得实惠,又确保生态受保护,这是此次改革的难点和重点。

    就这些问题,记者日前在青岛林业部门举办的一次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班上采访了给学员授课的市林业局林改办工作人员。去年以来,他们一直参与青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调研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他们介绍,在经过充分调研,摸清了青岛集体林地经营现状和社会各方面对这次林改的基本看法和认识后,依据中央、省文件和青岛实际,对全市现有的452.7万亩集体林地提出了分四大类进行改革的“4+1”模式。

    “4+1”模式中的第一类是家庭承包。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适宜分户经营的,要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即所谓“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人人有份。”这一类主要针对集体林地中的商品林部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此类林地农民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

    第二类是均股均利。不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据介绍,这一类主要是对公益林明晰产权的一种方式,具体操作程序全国各地都在不断探索中,尚无完全统一的模式。青岛参照外地经验,已起草了《小班林权股权章程》示范文本(小班是进行森林经营、组织木材生产的最小单位),供各区市参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对公益林主要是保护,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类林地必须给林农发放代表均股、均利的有关证件,明确所代表或具备的权限范围,不能出现大户恶意收购的现象;均分给农户的收益不能少于70%。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少量集体林地将控制在集体林地总面积的10%以内。

    第三类是稳定产权、规范合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类是稳定政策、保障权益。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除了以上四种方式,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城市建成区、通道等重要的区域也可以采取政府收购的方式将集体林地转为公共绿地。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市林改办工作人员特别强调林改过程中需特别防范可能存在的两大隐患。一是改革不彻底。如家庭承包经营比例不高,搞假股份制;把林业产权虚拟化,权利还在村干部手上,这样的“均股均利”,群众看得到摸不着,改与不改一个样。二是过分兼并现象。国内的非农主体、有钱人开始盯上林地,农民因为信息不灵、经济拮据等原因,低价卖林地,容易造成林农失地。他认为,林改的总体要求是利益越直接越好,产权越明晰越好,把林业产权分给农民,长期不变并固定下来,让农民拥有长期的生产生活保障,防止农民群众失山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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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山东青岛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众所周知,青岛的集体林权制度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近年来历经了数次变革,产权复杂,林地种类繁多,如何将全市现有的452.7万亩集体林地,合法、合理、合情地承包下去,既确保农民得实惠,又确保生态受保护,这是此次改革的难点和重点。

    就这些问题,记者日前在青岛林业部门举办的一次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班上采访了给学员授课的市林业局林改办工作人员。去年以来,他们一直参与青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调研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他们介绍,在经过充分调研,摸清了青岛集体林地经营现状和社会各方面对这次林改的基本看法和认识后,依据中央、省文件和青岛实际,对全市现有的452.7万亩集体林地提出了分四大类进行改革的“4+1”模式。

    “4+1”模式中的第一类是家庭承包。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适宜分户经营的,要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按人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即所谓“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人人有份。”这一类主要针对集体林地中的商品林部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此类林地农民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

    第二类是均股均利。不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据介绍,这一类主要是对公益林明晰产权的一种方式,具体操作程序全国各地都在不断探索中,尚无完全统一的模式。青岛参照外地经验,已起草了《小班林权股权章程》示范文本(小班是进行森林经营、组织木材生产的最小单位),供各区市参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对公益林主要是保护,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类林地必须给林农发放代表均股、均利的有关证件,明确所代表或具备的权限范围,不能出现大户恶意收购的现象;均分给农户的收益不能少于70%。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少量集体林地将控制在集体林地总面积的10%以内。

    第三类是稳定产权、规范合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类是稳定政策、保障权益。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除了以上四种方式,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城市建成区、通道等重要的区域也可以采取政府收购的方式将集体林地转为公共绿地。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市林改办工作人员特别强调林改过程中需特别防范可能存在的两大隐患。一是改革不彻底。如家庭承包经营比例不高,搞假股份制;把林业产权虚拟化,权利还在村干部手上,这样的“均股均利”,群众看得到摸不着,改与不改一个样。二是过分兼并现象。国内的非农主体、有钱人开始盯上林地,农民因为信息不灵、经济拮据等原因,低价卖林地,容易造成林农失地。他认为,林改的总体要求是利益越直接越好,产权越明晰越好,把林业产权分给农民,长期不变并固定下来,让农民拥有长期的生产生活保障,防止农民群众失山失地。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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