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造板产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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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0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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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产业,是以高效利用木材和节约木材资源的支柱产业之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川省人造板产业在1998年前,以成都木综厂、重庆木综厂、宜宾制材厂和东风木材厂4个国有企业为主体,主要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广元刨花板厂两大企业为主生产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其满足生产所需木质材料来源主要靠林区抚育间伐材、小径材、木材加工剩余物。
近10年来.四川省林产工业发展较快,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四川省围绕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木竹人造板、家具等林产品加工业,推动了中盐银港、国栋建设、升达林业等林产加工企业转型升级、几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相继建成投产,大大地提升了网川省中密度纤维板生产技术和水平。据统计.四川省人造板生产能力已突破700万立方米,接近山东、广西等发达省份水平,其中50%左右为中密度纤维板,其能力约为350万立方米。还有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及竹胶合板等其他人造板品种。
全省人造板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木质人造板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足。四川省是一个林业大省.森林资源和木材蓄积量也很丰富,但由于受木材采伐限额指标的限制,制约了人造板产业的正常发展。“十一五”期间,四川省人工林商品材采伐限额为每年414.7万立方米,其中抚育间伐材为每年137.8万立方米,而实际计划指标远远小于上述指标,加之地区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衡,工厂选址在资源论证稍有不慎.生产企业的木质原材料很可能得不到充分的满足,特别是胶合板用大径材及地板用硬阔叶材严重匮乏,国产纤维用小径材供需矛盾突出,原材料价格上涨,运距越来越大.使企业生产常常处于不正常状态,影响了人造板企业应有的效益,限制了全省人造板产业的发展。
其次,企业生产规模偏小,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不高,国际交流不够,龙头企业发展缓慢。在四川省现有木质人造板企业中,除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公司外.大部分企业生产规模偏小,落后于国内同行业水平,而且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落后。另外,四川省人造板产品品种单一、产品质量缺乏竞争性。知名企业、知名品牌、拳头产品不多.缺少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加工企业。
最后,区域布局不合理。在某些区域内企业过于集中.又不一定是森林资源丰富地区,可供采伐的资源不足.影响了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并且这种供需矛盾还在进一步加大。如,在成都市温江、双流、崇州一线汇聚几家大型人造板生产企业。据统计,在区域内其企业的年产量达160万立方米,造成有些生产线因原料问题经常处于半生产状态,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另外.四川省人造板产业同样存在质量参差不齐、总体质量不高、产业集中度低、发展速度不均衡、产品结构不合理、产业政策不配套、行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全省人造板产业发展采取的措施
首先.切实解决人造板原料紧缺问题。四川省是一个林业大省,森林资源面积、蓄积均在全国前列,已具备很好的资源优势。
针对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一个“条例”对林业分类经营进行规范,从而使此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在“条例”中要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公益林进行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同时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生态公益林应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实行由国家提供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对商品林实行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这样既解决了生态建设的需求,又解决了林产品加工资源紧缺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从事林业建设,使投资来源做到多元化。
要运用好抚育间伐政策。抚育间伐是提高森林质量的一种营林措施,无论何种类型的森林(包括生态公益林)都可以做到有计划地进行抚育间伐,而且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间伐林都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不需木材采伐指标。抚育间伐下来的大量小径材完全可以为人造板企业提供广阔的原料来源。
搞好烧柴和自用材的替代转换。按“十五”采伐限额的消费结构,烧柴占50%左右,农民自用材占20%左右,说明四川省森林资源绝大部分处于低价值消耗,没有充分发挥其可利用价值。因此,应大力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节柴改灶,以电代柴、以煤代柴等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材.搞好替代转换,把大量低价值消耗的木材转化为加工升值的工业原料,提高森林资源的使用效益。
推行“林板一体化”策略。即要求人造板加工龙头企业自己建立资源培育基地,将资源培育基地作为本企业的“第一车间”实行一体化经营。这样可满足本企业所需原料的有效供给。
其次,着力培育人造板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综合效益。目前,四川省大部分人造板企业规模偏小,生产技术落后,不适应当今人造板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小型企业以木竹资源和其他原料的高消耗为代价生产低质的人造板单一产品,这样的人造板已不适应市场变化和质量方面的多种要求。
大力扶持和培育人造板产业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是进一步发展四川省人造板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人造板产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关键。
要加强对四川省现有人造板生产企业的指导和扶持,鼓励进一步做强做大,不断开发名牌产品。对这些龙头企业,要优先安排项目,优先解决资金,优先保证资源供给,并在税费政策上给予倾斜。
对于四川省现有人造板企业中的中小企业,一是要进行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出售,以利于四川省人造板工业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技术和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小型人造板企业。
第三,要切实减轻人造板企业的税费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强调“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多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一是各地政府和税务部门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实行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按照国家的政策,对重点龙头企业投资原料基地建设和木、竹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所得税。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三是取消“三剩物”、次小薪材凭证运输管理,提高林政管理的实效性,取消人造板等产品凭证运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四是统一林业政策。《国家计委关于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的批复》(计农经[2002]1037号)中,对速生林重点建设省区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计办[2001]141号)文件,对营造造纸林基地,从资金扶持、林业税金到采伐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全面的扶持政策。建议将上述政策延伸到四川省人造板原料林基地建设中去。
四川省人造板工业发展要适应当地木材资源结构变化。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四川省优质大径材特别是阔叶大径材将更加紧缺,而人工林木材、小径材、抚育间伐材、“三剩物”资源丰富,四川省人造板的品种必须适应这种资源结构的变化。根据四川省林业可提供资源种类和国内市场的需要.今后要抓住机遇发展非单板型人造板,如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和竹材人造板以及相应的二次加工产品。
最后,要加强人造板行业中介机构建设。随着政企分开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等等改革的深入.林业行业部门的开放职能已经并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其主要标志,是由过去直接管理企业变为主要是服务企业,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在此情况下,除了林业行政部门坚持执法外,即严格按照法人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外,原由政府直管企业的职能,将更多地发挥协会的中介作用。凡是社会中介机构能做的事情,均将逐步转由中介组织来做。与此相适应,有关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的法律制度将更趋完善,以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现任能力。
近10年来.四川省林产工业发展较快,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四川省围绕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木竹人造板、家具等林产品加工业,推动了中盐银港、国栋建设、升达林业等林产加工企业转型升级、几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相继建成投产,大大地提升了网川省中密度纤维板生产技术和水平。据统计.四川省人造板生产能力已突破700万立方米,接近山东、广西等发达省份水平,其中50%左右为中密度纤维板,其能力约为350万立方米。还有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及竹胶合板等其他人造板品种。
全省人造板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木质人造板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足。四川省是一个林业大省.森林资源和木材蓄积量也很丰富,但由于受木材采伐限额指标的限制,制约了人造板产业的正常发展。“十一五”期间,四川省人工林商品材采伐限额为每年414.7万立方米,其中抚育间伐材为每年137.8万立方米,而实际计划指标远远小于上述指标,加之地区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衡,工厂选址在资源论证稍有不慎.生产企业的木质原材料很可能得不到充分的满足,特别是胶合板用大径材及地板用硬阔叶材严重匮乏,国产纤维用小径材供需矛盾突出,原材料价格上涨,运距越来越大.使企业生产常常处于不正常状态,影响了人造板企业应有的效益,限制了全省人造板产业的发展。
其次,企业生产规模偏小,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不高,国际交流不够,龙头企业发展缓慢。在四川省现有木质人造板企业中,除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公司外.大部分企业生产规模偏小,落后于国内同行业水平,而且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落后。另外,四川省人造板产品品种单一、产品质量缺乏竞争性。知名企业、知名品牌、拳头产品不多.缺少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加工企业。
最后,区域布局不合理。在某些区域内企业过于集中.又不一定是森林资源丰富地区,可供采伐的资源不足.影响了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并且这种供需矛盾还在进一步加大。如,在成都市温江、双流、崇州一线汇聚几家大型人造板生产企业。据统计,在区域内其企业的年产量达160万立方米,造成有些生产线因原料问题经常处于半生产状态,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另外.四川省人造板产业同样存在质量参差不齐、总体质量不高、产业集中度低、发展速度不均衡、产品结构不合理、产业政策不配套、行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全省人造板产业发展采取的措施
首先.切实解决人造板原料紧缺问题。四川省是一个林业大省,森林资源面积、蓄积均在全国前列,已具备很好的资源优势。
针对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一个“条例”对林业分类经营进行规范,从而使此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在“条例”中要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公益林进行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同时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生态公益林应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实行由国家提供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对商品林实行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这样既解决了生态建设的需求,又解决了林产品加工资源紧缺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从事林业建设,使投资来源做到多元化。
要运用好抚育间伐政策。抚育间伐是提高森林质量的一种营林措施,无论何种类型的森林(包括生态公益林)都可以做到有计划地进行抚育间伐,而且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间伐林都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不需木材采伐指标。抚育间伐下来的大量小径材完全可以为人造板企业提供广阔的原料来源。
搞好烧柴和自用材的替代转换。按“十五”采伐限额的消费结构,烧柴占50%左右,农民自用材占20%左右,说明四川省森林资源绝大部分处于低价值消耗,没有充分发挥其可利用价值。因此,应大力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节柴改灶,以电代柴、以煤代柴等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材.搞好替代转换,把大量低价值消耗的木材转化为加工升值的工业原料,提高森林资源的使用效益。
推行“林板一体化”策略。即要求人造板加工龙头企业自己建立资源培育基地,将资源培育基地作为本企业的“第一车间”实行一体化经营。这样可满足本企业所需原料的有效供给。
其次,着力培育人造板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综合效益。目前,四川省大部分人造板企业规模偏小,生产技术落后,不适应当今人造板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小型企业以木竹资源和其他原料的高消耗为代价生产低质的人造板单一产品,这样的人造板已不适应市场变化和质量方面的多种要求。
大力扶持和培育人造板产业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是进一步发展四川省人造板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人造板产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关键。
要加强对四川省现有人造板生产企业的指导和扶持,鼓励进一步做强做大,不断开发名牌产品。对这些龙头企业,要优先安排项目,优先解决资金,优先保证资源供给,并在税费政策上给予倾斜。
对于四川省现有人造板企业中的中小企业,一是要进行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出售,以利于四川省人造板工业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技术和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小型人造板企业。
第三,要切实减轻人造板企业的税费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强调“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多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一是各地政府和税务部门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实行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按照国家的政策,对重点龙头企业投资原料基地建设和木、竹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所得税。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三是取消“三剩物”、次小薪材凭证运输管理,提高林政管理的实效性,取消人造板等产品凭证运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四是统一林业政策。《国家计委关于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的批复》(计农经[2002]1037号)中,对速生林重点建设省区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计办[2001]141号)文件,对营造造纸林基地,从资金扶持、林业税金到采伐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全面的扶持政策。建议将上述政策延伸到四川省人造板原料林基地建设中去。
四川省人造板工业发展要适应当地木材资源结构变化。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四川省优质大径材特别是阔叶大径材将更加紧缺,而人工林木材、小径材、抚育间伐材、“三剩物”资源丰富,四川省人造板的品种必须适应这种资源结构的变化。根据四川省林业可提供资源种类和国内市场的需要.今后要抓住机遇发展非单板型人造板,如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和竹材人造板以及相应的二次加工产品。
最后,要加强人造板行业中介机构建设。随着政企分开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等等改革的深入.林业行业部门的开放职能已经并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其主要标志,是由过去直接管理企业变为主要是服务企业,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在此情况下,除了林业行政部门坚持执法外,即严格按照法人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外,原由政府直管企业的职能,将更多地发挥协会的中介作用。凡是社会中介机构能做的事情,均将逐步转由中介组织来做。与此相适应,有关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的法律制度将更趋完善,以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现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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