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提出“国家生态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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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23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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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不久前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国家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生态破坏将使人们丧失大量适于生存的空间,并由此产生大量生态灾民而冲击周边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是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
据悉,为实现“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我国今后将力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上有所突破,对重点地区的重点生态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监控、防范措施。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上,将采取主动、开放的保护措施,对区内的资源允许在严格保护下进行合理、适度的开发利用;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上,对水资源、土地资源、草原资源等不同的资源提出了控制要求。
据悉,我国今后还将实施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如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法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制度,确保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与生态效益的产出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抓紧制定重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条例;抓紧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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