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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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27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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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国家天然保护工程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最近,由国家林业局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开展了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以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原则,取缔和关闭违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低水平重复建、厂点过滥的状况得到有效治理,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合理布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促进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所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济形式。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依法设立的情况,检查林区经营加工单位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无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非法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业。二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资源数量;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有无违法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行为;有无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为;有无转包、转租行为。另外,本次清理整顿还将审查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看其是否定期审核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和严格招待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三项措施进行:第一,是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按照认设立、谁关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的规定,关闭和取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林区擅自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木材交易市场,关闭和取缔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非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第二,是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对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和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第三、5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须报经省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对原开工建设的,必须限期解决原料来源或建立与其加工规模相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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