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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林情(二)
2007-03-26 16:33:12 阅读 1834次 分享 0次

六、挪威

挪威森林总面积为807.3万hm2,森林覆盖率为26.3%,森林总蓄积6亿m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1.8hm2。林木蓄积年生长量2000万m3,年采伐量约1000万m3。主要树种有云杉、欧洲赤松、桦木。森林的轮伐期为70—100年。

挪威79%的林地面积为私人所有,其中绝大多数为农民,国家拥有10%,其余11%为州、公司和公共所有。80多年以来,挪威的林地所有制结构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国家严格控制林权的转让。以私人拥有为主的森林所有制结构,使森林能够代代相传,这有助于保持森林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以及森林的长期价值。

挪威很早就认识到森林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性,把保护森林、发展森林提到重要位置,并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挪威林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林业生产,保证工业原料的正常供给,维护林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加强林业在自然保护和多种利用方面的作用。挪威的《森林保护法》规定,林主对森林经营可自行决策,但政府有权采取措施制止过量采伐,以防破坏环境和影响生物多样性。对私有林建立监督机构,森林所有者必须认真植树造林,采伐迹地要及时更新。森林经营者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没有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经过百年的努力,森林资源得到大幅度的增长,蓄积量增加了1倍以上。

挪威对森林实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商业性利用的林地应当保持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持生物多样性,对森林的利用必须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进行。划为防护林的林区,在采伐前必须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保留地和森林公园受到严格保护,在这些地区禁止一切林业活动。挪威大部分森林由林主实行经营管理,在私有林管理中,起协调、服务作用的民间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有林主协会、林业培训中心。

挪威十分重视人工植树造林,主要造林树种为云杉、欧洲赤松、栎树等乡土树种,谨慎使用外来树种,采用容器苗造林。目前,挪威提倡采用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的比重已达到60%左右。为提高森林生产力,挪威实行集约经营,采用混交、抚育间伐、排水、施肥等措施来提高林木的质量和产量。为便于森林的天然更新,采伐采用不规则的择伐方式,不允许大面积皆伐,只限定小面积的皆伐。

森林工业是挪威的重要产业,森工企业主要建在森林资源丰富的林区和木材重点产区。直接从事林业和森林工业的人数近3万人,并为旅游度假、狩猎娱乐等行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挪威每年林业和林产品的出口额达120亿挪威克朗,占其出口总额的5.5%,为第五大出口行业。在所有林产品中纸产品的出口额最高,主要出口到西欧。其他林产品还有锯材、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等。

七、芬兰

芬兰属温带针叶林气候,森林面积2100万hm2,1998年木材储积总量近20亿m3。森林覆盖率66%,人均占有森林面积4.7hm2,为欧洲国家中最高。芬兰森林由3大树种组成,按蓄积量计算,欧洲赤松占46%,挪威云杉37%,桦木14%,其他阔叶树种3%。芬兰森林所有制比例为:私有林占75%,在芬兰20%的家庭拥有森林;公司林占9%;国有林占12%;其他4%。

芬兰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的国家,现在仍保存着80多年的森林资源消长情况的资料。

芬兰通过立法、长远规划、增加投资,不断提高森林利用率和森林生产力,形成林业、森工、木材加工增长相互促进的局面。芬兰第一部《森林法》于1886年颁布,强调私有林主在采伐后必须立即更新。1965年起,芬兰推行积极的森林政策,对营林增加投资,促使森林的年生长量从5500万m3提高到了8000万m3。1998年公布的国家森林计划是芬兰实施国家森林政策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其特点是:计划中包含了较多的森林多种效益部分;设立森林经营和保护工作组、森林利用与市场工作组和林业研究与发展工作组;有强烈的公众参与性和计划公开性;计划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芬兰林业坚持的是一条“独木经济”的发展道路和积极平衡的政策,让森林生产力与森工生产力互动、提高。芬兰林业的年总增值平均为15亿欧元,平均每hm2森林的年净利润约90欧元。

商业性采伐主要由私有林完成,芬兰年平均采伐量4000万—5500万m3。年采伐面积为40万hm2,相当于林业用地的1.5%。到目前为止,芬兰境内所有进行采伐的森林都得到了由欧洲承认的芬兰林业证书系统颁发的证书——向客户保证森林是在有利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经营管理的。芬兰森林资源占世界0.5%,木材采伐量占世界1.5%,工业原木产量占2.5%,而森林工业产量占世界5%,森工产品出口占10%。森工产品出口占芬兰总出口值的25%。木材产品出口占全芬兰出口值的50%—60%和80%。芬兰是世界第2大纸张、纸板出口国和第4大纸浆出口国。芬兰林业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八、瑞典

瑞典王国(简称瑞典),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广大地区属温带针叶林气候,南部属温带阔叶林气候。瑞典属经济发达国家,工业在经济中占主要地位,森林工业、汽车工业、通讯设备、特种钢、滚珠轴承、制药业在国际上都处于领先地位。

瑞典森林面积为2340万hm2,森林覆盖率57%。森林资源以针叶树为主,约占森林总面积的84%,其中挪威云杉占46%、欧洲赤松38%。阔叶林约占森林总面积的16%,其中桦树占11%,其他5%为欧洲山杨、英国栎、欧洲山毛榉、欧洲桤木等。

瑞典林业经过近百年的努力,已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森林蓄积量、年生长量和年采伐量稳步增长。据估算,可持续的最大年采伐量可达9300万m3,立木年生长量达1亿m3。瑞典森林资源为森林工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瑞典于1993年通过的新《森林法》确定了森林环境和林业生产两大目标,体现了瑞典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做出的承诺,意味着不仅实行木材生产的永续利用,而且还包括不损害林地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利用。森林和林地的私人所有是瑞典的基本产权结构,国家仅拥有5%的生产性林地。瑞典每10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对每个林班都进行具体的规划设计,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档案。国有林业部门、林业公司和私有林主都必须按规划设计进行经营管理。为保持瑞典林业和林产品在全世界的商业地位,瑞典以高成本培育高质量的林木,林业企业尽可能地对生产过程进行优化,不断改进生产技术,使生产成本和木材价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瑞典森林工业十分发达,锯材、纸浆和造纸工业在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原木利用率达90%以上。目前,瑞典森林工业已形成全方位、多品种、高度自动化、高度一体化的产业体系,产品包括锯材、纸浆、纸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这些产品除了满足国内需求外,50%以上用于出口。90年代以来,森林工业年产值占瑞典工业总产值的8%,林产品出口总额占瑞典总出口额的17%,是创汇最多的产业。

九、日本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之国,大部分地区属温和湿润的海洋性季风气候,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森林面积为2512万hm2,森林覆盖率高达67%,仅次于芬兰和瑞典,居世界第3位。森林蓄积量为40.4亿m3,每hm2平均蓄积量达160.8m3。森林年生长量8000万m3,每hm2年平均生长量3.2m3。从林种构成上看,天然林占森林总面积的49.6%,人工林占50.4%。从所有形态上看,国有林784万hm2,占森林总面积的31%;民有林1728万hm2,占69%。

日本实行的是功能主导型的分类经营,森林划分为3种类型:水土保全林占66%,人与自然共生林占13%,资源循环利用林占21%。各类森林在发挥其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兼顾木材等林产品生产,而不是实行“一刀切”的禁伐政策。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备。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实施的林业法律法规达30余部,其中最基本的法律是《森林法》和《森林林业基本法》。《森林法》具有资源管理法的性质,《森林林业基本法》则属于产业管理法。资源法与产业法并行的林业法律体系是日本林业的重要特色之一。

森林组合是日本唯一的有专门法律(森林组合法)保护的林业合作组织,是私有林最基本的组织和管理形式,它不仅是连接林农与政府、个体生产者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在私有林的生产经营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森林组合实施的造林和抚育面积占到了民有林造林、抚育面积的88%和70%。

1998年,日本对国有林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一是废弃了以独立核算为前提的企业式特别会计制度,实行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公益型特别会计制度;二是将国有林定位为“全体国民共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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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挪威

挪威森林总面积为807.3万hm2,森林覆盖率为26.3%,森林总蓄积6亿m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1.8hm2。林木蓄积年生长量2000万m3,年采伐量约1000万m3。主要树种有云杉、欧洲赤松、桦木。森林的轮伐期为70—100年。

挪威79%的林地面积为私人所有,其中绝大多数为农民,国家拥有10%,其余11%为州、公司和公共所有。80多年以来,挪威的林地所有制结构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国家严格控制林权的转让。以私人拥有为主的森林所有制结构,使森林能够代代相传,这有助于保持森林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以及森林的长期价值。

挪威很早就认识到森林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性,把保护森林、发展森林提到重要位置,并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挪威林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林业生产,保证工业原料的正常供给,维护林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加强林业在自然保护和多种利用方面的作用。挪威的《森林保护法》规定,林主对森林经营可自行决策,但政府有权采取措施制止过量采伐,以防破坏环境和影响生物多样性。对私有林建立监督机构,森林所有者必须认真植树造林,采伐迹地要及时更新。森林经营者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没有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经过百年的努力,森林资源得到大幅度的增长,蓄积量增加了1倍以上。

挪威对森林实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商业性利用的林地应当保持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持生物多样性,对森林的利用必须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进行。划为防护林的林区,在采伐前必须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保留地和森林公园受到严格保护,在这些地区禁止一切林业活动。挪威大部分森林由林主实行经营管理,在私有林管理中,起协调、服务作用的民间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有林主协会、林业培训中心。

挪威十分重视人工植树造林,主要造林树种为云杉、欧洲赤松、栎树等乡土树种,谨慎使用外来树种,采用容器苗造林。目前,挪威提倡采用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的比重已达到60%左右。为提高森林生产力,挪威实行集约经营,采用混交、抚育间伐、排水、施肥等措施来提高林木的质量和产量。为便于森林的天然更新,采伐采用不规则的择伐方式,不允许大面积皆伐,只限定小面积的皆伐。

森林工业是挪威的重要产业,森工企业主要建在森林资源丰富的林区和木材重点产区。直接从事林业和森林工业的人数近3万人,并为旅游度假、狩猎娱乐等行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挪威每年林业和林产品的出口额达120亿挪威克朗,占其出口总额的5.5%,为第五大出口行业。在所有林产品中纸产品的出口额最高,主要出口到西欧。其他林产品还有锯材、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等。

七、芬兰

芬兰属温带针叶林气候,森林面积2100万hm2,1998年木材储积总量近20亿m3。森林覆盖率66%,人均占有森林面积4.7hm2,为欧洲国家中最高。芬兰森林由3大树种组成,按蓄积量计算,欧洲赤松占46%,挪威云杉37%,桦木14%,其他阔叶树种3%。芬兰森林所有制比例为:私有林占75%,在芬兰20%的家庭拥有森林;公司林占9%;国有林占12%;其他4%。

芬兰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的国家,现在仍保存着80多年的森林资源消长情况的资料。

芬兰通过立法、长远规划、增加投资,不断提高森林利用率和森林生产力,形成林业、森工、木材加工增长相互促进的局面。芬兰第一部《森林法》于1886年颁布,强调私有林主在采伐后必须立即更新。1965年起,芬兰推行积极的森林政策,对营林增加投资,促使森林的年生长量从5500万m3提高到了8000万m3。1998年公布的国家森林计划是芬兰实施国家森林政策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其特点是:计划中包含了较多的森林多种效益部分;设立森林经营和保护工作组、森林利用与市场工作组和林业研究与发展工作组;有强烈的公众参与性和计划公开性;计划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芬兰林业坚持的是一条“独木经济”的发展道路和积极平衡的政策,让森林生产力与森工生产力互动、提高。芬兰林业的年总增值平均为15亿欧元,平均每hm2森林的年净利润约90欧元。

商业性采伐主要由私有林完成,芬兰年平均采伐量4000万—5500万m3。年采伐面积为40万hm2,相当于林业用地的1.5%。到目前为止,芬兰境内所有进行采伐的森林都得到了由欧洲承认的芬兰林业证书系统颁发的证书——向客户保证森林是在有利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经营管理的。芬兰森林资源占世界0.5%,木材采伐量占世界1.5%,工业原木产量占2.5%,而森林工业产量占世界5%,森工产品出口占10%。森工产品出口占芬兰总出口值的25%。木材产品出口占全芬兰出口值的50%—60%和80%。芬兰是世界第2大纸张、纸板出口国和第4大纸浆出口国。芬兰林业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八、瑞典

瑞典王国(简称瑞典),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广大地区属温带针叶林气候,南部属温带阔叶林气候。瑞典属经济发达国家,工业在经济中占主要地位,森林工业、汽车工业、通讯设备、特种钢、滚珠轴承、制药业在国际上都处于领先地位。

瑞典森林面积为2340万hm2,森林覆盖率57%。森林资源以针叶树为主,约占森林总面积的84%,其中挪威云杉占46%、欧洲赤松38%。阔叶林约占森林总面积的16%,其中桦树占11%,其他5%为欧洲山杨、英国栎、欧洲山毛榉、欧洲桤木等。

瑞典林业经过近百年的努力,已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森林蓄积量、年生长量和年采伐量稳步增长。据估算,可持续的最大年采伐量可达9300万m3,立木年生长量达1亿m3。瑞典森林资源为森林工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瑞典于1993年通过的新《森林法》确定了森林环境和林业生产两大目标,体现了瑞典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做出的承诺,意味着不仅实行木材生产的永续利用,而且还包括不损害林地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利用。森林和林地的私人所有是瑞典的基本产权结构,国家仅拥有5%的生产性林地。瑞典每10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对每个林班都进行具体的规划设计,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档案。国有林业部门、林业公司和私有林主都必须按规划设计进行经营管理。为保持瑞典林业和林产品在全世界的商业地位,瑞典以高成本培育高质量的林木,林业企业尽可能地对生产过程进行优化,不断改进生产技术,使生产成本和木材价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瑞典森林工业十分发达,锯材、纸浆和造纸工业在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原木利用率达90%以上。目前,瑞典森林工业已形成全方位、多品种、高度自动化、高度一体化的产业体系,产品包括锯材、纸浆、纸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这些产品除了满足国内需求外,50%以上用于出口。90年代以来,森林工业年产值占瑞典工业总产值的8%,林产品出口总额占瑞典总出口额的17%,是创汇最多的产业。

九、日本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之国,大部分地区属温和湿润的海洋性季风气候,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森林面积为2512万hm2,森林覆盖率高达67%,仅次于芬兰和瑞典,居世界第3位。森林蓄积量为40.4亿m3,每hm2平均蓄积量达160.8m3。森林年生长量8000万m3,每hm2年平均生长量3.2m3。从林种构成上看,天然林占森林总面积的49.6%,人工林占50.4%。从所有形态上看,国有林784万hm2,占森林总面积的31%;民有林1728万hm2,占69%。

日本实行的是功能主导型的分类经营,森林划分为3种类型:水土保全林占66%,人与自然共生林占13%,资源循环利用林占21%。各类森林在发挥其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兼顾木材等林产品生产,而不是实行“一刀切”的禁伐政策。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备。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实施的林业法律法规达30余部,其中最基本的法律是《森林法》和《森林林业基本法》。《森林法》具有资源管理法的性质,《森林林业基本法》则属于产业管理法。资源法与产业法并行的林业法律体系是日本林业的重要特色之一。

森林组合是日本唯一的有专门法律(森林组合法)保护的林业合作组织,是私有林最基本的组织和管理形式,它不仅是连接林农与政府、个体生产者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在私有林的生产经营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森林组合实施的造林和抚育面积占到了民有林造林、抚育面积的88%和70%。

1998年,日本对国有林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一是废弃了以独立核算为前提的企业式特别会计制度,实行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公益型特别会计制度;二是将国有林定位为“全体国民共同的财产”.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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